在不动产共有关系中,当部分按份共有人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主张分割共有财产,而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反对时,便构成了实践中常见的法律僵局。此种情形不仅关涉物权制度的适用,更深刻考验着权利平衡与司法救济的智慧。本文旨在剖析其法律基础、现实困境并探讨可行的解决路径。
需明确按份共有人享有的分割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,原则上不因其他共有人的反对而消灭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,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,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分割的除外。此处的“另有约定”通常指共有人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,该约定对各方具有拘束力。若不存在此类禁止分割的约定,请求分割的权利便具有法定性。“有权请求”并不等同于“必须同意”,当共有人间无法就分割方式(实物分割、折价或变价分割)达成一致时,争议遂即产生。

核心困境在于,当部分共有人出于情感依附、投资预期或单纯制约等目的拒绝分割时,法律并未赋予请求方单方强制分割的绝对权力。司法实践通常需考量“重大理由”标准。例如,共有基础丧失(如共有人关系严重恶化)、或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共有物等行为,可能构成支持分割的“重大理由”。反之,若共有房产为家庭唯一居所,强制分割可能导致一方流离失所,法院则可能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,在裁判时更为审慎,甚至驳回分割请求或在分割同时附加安置条件。
解决此类僵局,可循以下路径展开:
其一,协商优先与调解介入。共有人应首先尝试内部协商,寻求各自份额的折价补偿方案或使用安排。若协商不成,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、社区或行业组织进行调解,促成双方就分割方案或一方收购另一方份额的价格达成协议。
其二,诉讼分割与法院裁量。当调解无效时,请求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将全面审查共有财产的状况、共有人的份额比例、分割的可行性及各方生活需求等因素。对于物理上难以实物分割的房产(如单一住宅),法院通常倾向于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,并由该方按房产评估价值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。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,将成为庭审焦点。
其三,替代性方案探索。在特定情况下,法院也可能判令对房产进行“实物分割”以外的利用,例如判决各方按份额按时间段分别使用(此方案适用于非持续居住的房产),或判令将房产出租,租金按份额分配。但这仅为权宜之计,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权分散的问题。
值得注意的是,拒绝分割的一方若无法提出合理抗辩且无禁止分割约定,其消极态度虽能延缓程序,但难以从根本上阻却分割的最终实现。司法裁判的终极目标是在保护分割请求权与维护财产效用、社会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点。
面对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房产的困局,法律提供了从协商、调解到司法诉讼的阶梯式救济框架。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,应注重证据收集(如证明共有基础丧失的材料),并理性评估房产价值与分割成本。最终,通过法律程序的规范指引,旨在使僵化的共有状态得以化解,使物权回归清晰的归属,促进物尽其用。